霸州市市级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一、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1 | 代为补种树木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有关股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 |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2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3 |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林业检疫检测站 |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4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造林绿化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5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封山育林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造林绿化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四十五条 | 《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2004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26日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
6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执法局、各分局、林业检疫检测站 |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公布实施)第二十五条 | | |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 | |